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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的对比分析

发布时间:2020-01-15 浏览次数:3

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的对比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 体系中,社保与商保同样扮演着各自重要的角色,社保提供基础 ,商保满足个性化需求,都是社会 体系的重要支柱。那么到底这两者之间有多大分别?下面我们从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的对比上寻找突破口。
  一、工伤保险与意外险的性质及作用对比
  工伤保险是五险一金的组成部分,是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救治、生活 、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 制度。简单的说,工伤保险就是在工作期间或因工出差以及上下班途中所遭受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保险补偿。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普惠性和一致性,有明确的认定范围和补偿标准。
  意外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专项人身保险产品,具有自愿性、时效性、广泛性和差异性等特点,能承担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赔偿及补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责任的时效和范围上看,意外保险比工伤保险优势。
  二、工伤保险与意外险责任范围的对比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患职业病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尽管工伤保险责任范围看似很多,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在时间、区域和活动性质有局限,都与工作有关。而意外保险提供的 责任是全方位的,不受工作的局限。比如,在节假日期间和非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事故,意外保险都理赔。
  三、工伤保险的理赔
  搞清楚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我们对工伤保险的 范围就有了了解,具体怎么理赔,能赔多少我们再做分析。
  1、工伤保险的理赔方向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申请工伤保险不是去保险公司,而是去社保局或社保办。
  其二,即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依然可以享有工伤保险,但前提是你要提供资料证明你确实在某家企业任职,如考勤表,工资表,其他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人证,同事等。
  这一点上,商业保险不一样,商业保险只 自愿签署保险合同的人。
  2、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
  由劳动 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较重的为一级,较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在工伤保险的 范围中,分别有工伤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康复治疗费、伙食费及异地就医交通伙食费用、一次性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等12个 项目,其中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较多。
  伤残补助金以一级到十级伤残分级别给付,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6个月本人工资,其他依次递减;伤残津贴给付一到六级伤残,其中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其他依次递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身残 方面,工伤保险因伤残等级不同,区别很大。举个例子:某人年收入10万,因工造成一级伤残,我们来计算他的工伤保险能赔多少。首先,一到四级伤残可以保留工作关系,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用。其次,个人工资指的是社保缴费工资,一般民营企业都按照60%基数缴纳。
  以陕西为例,2016年社平工资5.6万,60%即3.4万。其中伤残补助金,2年工资6.8万;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3万/年,发到退休,假设领取30年,90万;生活护理费用本人工资50%,1.5万/年,领到终身,假设领取60年,可领取90万,当客户活到90岁,可以领取187万元,但这一切都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活一年才能领一年。而且7~10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也不一定享受,算下来就更少了。
  意外保险则不一样,标准只有一个,就是伤残等级,按照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相对而言,算法要简单的多,而且保额不设限,买多少保额就可以领取多少。假如客户投保200万意外险,那么一级伤残领取额度就是200万,一分都不少。
  在身故 方面,工伤保险灵活性也不够。举个例子:某人年收入10万,因工殉职,我们来算下他的工伤保险能赔多少。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算下来第八项可以赔67万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不过5万元,总共也就是72万元,连10倍年收入都达不到,更何况是理论身价。
  而一个年收入10万的人,身价起码200万。由此可见,靠工伤保险来提供职工身价 ,远远不够。除非是收入特别低的人,个人收入远远低于全国人均水平,那么工伤补助金对他来说就是一笔巨款。
  四、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其他区别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而意外险是针对所有人。在可保人群选择上,意外险更全面。
  2、工伤保险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无需缴费。这一点可以说是与意外险较大的区别。
  3、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事故不同而有所差别。意外险的保额是由投保人自行确立,按照个人需求和缴费能力来投保。
  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 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意外险则针对因意外造成的身故/伤残和包括住院津贴等提供补偿,补偿额度上较为灵活。
  在赔付方面,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

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一.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二. “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三. 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 ,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  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的 ;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的 。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社保代理 人事外包 劳务派遣 临时用工